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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为代发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

宣布日期:2021-03-31 浏览次数:738次

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

  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》划定

 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、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、贫困地区的捐赠,金额未凌驾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%的部分,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这就是说,个人在捐赠时,必须在捐赠方法、捐赠款投向、捐赠额度上同时切合规则划定,才华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。盘算公式为:捐赠限额=应纳税所得额*30%,允许扣除的捐赠额=实际捐赠额(≤捐赠限额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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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二)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.0级大地动宣布了《关于个人向地动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》(国税发[2008]55号)

  通知划定,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,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,可按划定标准在税前扣除。具体划定如下:首先,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,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、扣缴单位纪录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,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。其次,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、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接纳扣缴方法纳税的,捐赠人应实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、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,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;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,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、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。最后,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,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(复印件)、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。

  (三)关于地动“特殊党费”

国税发[2008]60号文件划定,宽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招呼,以“特殊党费”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。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“特殊党费”,属于对公益、救济事业的捐赠。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,可以凭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划定,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,这是合理可行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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